第一条
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试剂贮存室内存放的试剂不得过高过密,应限制最大储备定额,不应超储,互相有影响的药品不得混放,必须分柜存储。
第三条
在存储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防湿、防热、防晒、防冻,防风化等。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选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职)人员严加管理。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严格遵守“五双管理”: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记帐制度,使用科室应配备专用存放柜,应有完善的台帐。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废液、残渣等应及时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否则由此引起的严重后果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条
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责任人要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提出的改进意见要按要求及时整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
危险化学药品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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